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哈工信规〔2018〕2号

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哈工信规〔2018〕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哈政规〔2017〕45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基础材料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3.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等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报企业的基础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需以正式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向所属区、县(市)工信和财政部门以及市属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以及申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

2.《企业基本情况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有税务部门盖章)。

二、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确定重点发展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万元)的产业项目。

2.申报材料

(1)《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核准、备案、审批要件。主要包括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初审文件无效),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属于工业用地及企业资产)。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包括土地、设备及厂房建设等,需要注明自有资金投资部分)。

3.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额最高不超过 2%的比例,连续两年给予补助。对于属于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 4%的比例连续两年给予补助。

(二)鼓励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老字号”和深度开发“原字号”

1.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确定重点改造提升的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老字号”和深度开发“原字号”方向,年度实际完成设备和仪器投资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设备和仪器采购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合同金额、实际付款金额、发票等,需要注明自有资金投资部分)。

3.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实际完成设备和仪器投资额最高不超过 2%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推动食品产业倍增发展

1.申报条件

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食品制造业项目。

2.申报材料

(1)《食品产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核准、备案、审批要件。主要包括项目备案(审或核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初审文件无效),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属于工业用地及企业资产)。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包括土地、设备及厂房建设等,需要注明自有资金投资部分)。

3.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额最高不超过 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于属于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 4%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

1.申报条件

央企总部、大企业集团、“深哈合作”、“世界 500 强”、“国内 100 强”在哈投资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工业企业。其中,大企业集团年主营业务收入需要达到 50 亿元以上;“深哈合作”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需要达到 10 亿元以上;“世界 500 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为准;“中国 100 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2.申报材料

《大型企业集团增加补助资金申报表》

3.支持标准

本政策不单独申报,对央企总部、大企业集团和“深哈合作”在哈投资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工业企业,在兑现《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哈政规〔2017〕45 号)其他条款基础上,增加支持 100 万元;对“世界 500 强”和“国内 100 强”企业在哈投资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增加支持 200 万元。

(五)支持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

1.申报条件

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项目,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项目两年内新增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2.申报材料 (1)《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转化科技成果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2)企业自主创新项目以及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证书、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3)成果转让合同书、权属转移证明或授权证明。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包括土地、设备及厂房建设等)。

3.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不超过 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申报条件

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技改项目达产后),列入全市大型企业培育计划,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

2.申报材料 《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申报表》。 3.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新增加额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七)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1.申报条件 当年首次进入规上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3.支持标准 当年首次进入规上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在此基础上,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00 万元,增加奖励 5 万元。

(八)支持产业链配套

1.申报条件

我市规上工业企业为在哈大型企业集团提供配套产品,进入配套体系后,当年新增配套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当年产值入统数据同比增加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配套企业须为规上工业制造业企业,在哈大型企业集团须为产值 10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工业制造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配套企业申报材料 ①《配套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②经在哈大型企业集团认定的企业配套产品清单(包括合同、配套产品名称、单价、数量、总金额等)。 ③在哈大型企业集团为配套企业出具的首次进入配套体系的证明。 (2)在哈大型企业集团申报材料 ①《企业配套奖励资金申报表》 ②配套企业配套产品清单(包括配套企业名称、合同、产品名称、单价、数量、总金额等) 3.支持标准 按照配套产品实际发生额最高不超过 2%的比例分别给予配套合作双方奖励。其中,对新引进并在哈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当年进入规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为在哈大型企业集团提供配套产品,再按照落户当年配套产品实际发生额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给予奖励。

(九)支持企业扩大市场营销

1.申报条件

由市政府批准,市工信委牵头组织的工业和信息化类外地展会(含境外)

2.申报材料 (1)《工业和信息化展会补助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展位确认资料等)。 (3)展会举办机构出具的展费收费标准文件、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 3.支持标准 国家有关部委主办的工业和信息化类外地展会(含境外)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参加其他外地工业和信息化类展会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的 50%给予补贴。

(十)扶持企业技术创新载体建设

1.新认定国家级创新载体 (1)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①《新认定国家级创新载体奖励资金申报表》。 ②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文件。 (3)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50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再提升 (1)申报条件 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再提升项目,包括投入超过 50 万元并已投产的新产品研发项目,投入超过 50 万元购买新技术和检验检测设备项目,投入超过 100 万元建设对外公共服务平台并已正式运行的项目等;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同比增长 10%以上(含 10%)。 (2)申报材料 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再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②能力提升项目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证书或新产品鉴定证书、专家评审验收意见等。 ③前两个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清单。 ④能力再提升项目投资清单。 (3)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研发项目当年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示范试点企业

1.申报条件 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示点示范的企业,获得国家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认定为国家绿色制造试点的企业(列入工信部公布的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企业),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入围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①《创建国家示范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获得国家示范试点的批复文件或国家资金下达文件及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帐单等。 3.支持标准 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获得国家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根据企业获得国家资金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列入工信部公布的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入围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再奖励 10 万元。

(十二)支持“中国制造 2025”哈尔滨行动计划的重点产业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1)申报条件 企业技术改造采购数控设备占企业设备总量的 60%以上(含60%),或企业采购单台设备价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大型数控设备;企业采购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 (2)申报材料 ①《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②项目备案文件(分期建设,相关要件须对应分期审批)。 ③设备采购清单、合同、海关报关单、关税证明、增值税发票等。 (3)支持标准 企业采购数控设备,按照设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5%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对企业采购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的,按照设备购买价格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2.企业新建数字化、智能化工厂 (1)申报条件 ①车间/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②应用数字化三维设计与工艺技术进行产品、工艺设计与仿真,并通过物理检测与试验进行验证与优化。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实现产品数据的集成管理。 ③实现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在生产管控中的互联互通。 ④建立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充分采集生产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物料传送等生产现场数据,并实现可视化管理。 ⑤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的优化。 ⑥建立工厂内部互联互通网络架构,实现设计、工艺、制造、检验、物流等制造过程各环节之间,以及与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高效协同与集成,建立全生命周期产品信息统一平台。 ⑦采用先进控制系统,工厂自控投用率达到 60%以上,关键生产环节实现基于模型的先进控制和在线优化。 ⑧ 实现对物流、能流、物性、资产的全流程监控与高度集成,建立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生产工艺数据自动数采率达到 60%以上。 (2)申报材料 ①《新建数字化智能化工厂补助资金申报表》。 ②项目核准、备案、审批要件。主要包括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初审文件无效),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 的投资项目),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属于工业用地及企业资产)。 ③项目关键技术装备、软件的清单及品牌、供应商以及企业专利等方面材料。 ④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包括土地、设备及厂房建设等)。 (3)支持标准 对企业新建数字化工厂,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企业新建智能化工厂,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 3.企业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①建有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云平台,具有完善的体系架构和相应的运行规则;通过企业间研发系统的协同,实现创新资源、设计能力的集成和对接。 ②利用云平台的支撑作用,实现产品生产过程监控、客户关系及供应链管理,统筹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拓宽市场销售渠道,创新管理模式和组织模式。 ③建有围绕全生产链协同共享的产品溯源体系,实现企业间涵盖产品生产制造与运维服务等环节的信息溯源服务。 ④针对制造需求和社会化制造资源,开展制造服务和资源的动态分析和柔性配置。 (2)申报材料 ①《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平台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②获得国家认证的佐证材料。 ③平台实际完成投资清单。 (3)支持标准 按照平台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 4.互联网+制造业项目 (1)申报条件 ①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型制造。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线下服务资源,发展全生命周期管理、融合应用解决方案、总集成总承包、内容增值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工业大数据和云计算服 务等新业态。 ②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售后运维服务。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开展实现现场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运行实时监控、预防性维护、故障预测与诊断、健康状态评价等售后运维 服务。 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研发设计。基于互联网的协同研发、众创、众包设计等新型开发模式,建立网络化协同设计平台,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开展协同设计。 ④基于互联网的生产平台建设。综合运用仿真、建模和分析技术,构建包含生产计划仿真分析与优化、虚拟生产环境布局、虚拟设备集成、虚拟计划与调度等模块的虚拟生产平台。 (2)申报材料 ①《互联网+制造业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②国家认定佐证材料。 ③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清单。 (3)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产品

1.申报条件 (1)首台(套)产品必须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在规定时间首次使用的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包括: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核心部件),且是上一年度已经实现销售的 首台(套)产品并至少拥有一项用于重大工程和相关领域的产业化应用案例或首台(套)销售以后能形成批量生产。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首台(套)产品,应具有知识产权确认文件。尚未获知识产权确认文件的,需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新产品鉴定。 (3)具备批量或产业化能力。申请单位需具有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销售后服务需要。 (4)产品具有创新性。市级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申请单位需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 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5)产品质量可靠。首台(套)产品的生产标准需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和通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或检验)。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定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申请研发补助资金的首台(套)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需要在 50 万元以上,已经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补助的企业,不再给予市级首台(套)研发补助。 (7)申请销售奖励首台(套)产品,首台(套)产品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需要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不含首台套的销售额)或两年内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不含首台套的销售额)。

2.申报材料 (1)《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补助(销售奖励)资金申请表》。 (2)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专利证书)或市级 以上新产品鉴定证书。 (3)产品查新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或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定证书。 (4)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打印的企业产品标准公示证明。 (5)用户单位的使用意见。 (6)申请首台(套)研发补助资金的,需提供购买首台(套)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 (7)申请首台(套)销售奖励的,需提供首台(套)产品的销售清单(包括购买单位、合同签定时间、数量、金额等)。

3.支持标准
销售价格 50 万元以上的首台(套)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50%给予补助,其中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国内首台(套)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首台(套)产品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不含首台套的销售额)以上的,按照其新增销售额 2%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两年内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的(含 5000 万元,不含首台套的销售额),按照其新增销售额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1. 申报条件

(1)新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2)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产品能带动产业技术升级,已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通过新产品投产鉴定(鉴定形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新产品鉴定),技术指标先进,科技含量高,性能稳定可靠。

  2.  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产品产业化奖励资金申报表》。 (2)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如药品、易燃产品等必须提供由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产证》、《许可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 须提供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查询单位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或检测报告、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打印的企业产品标准公示证明、用户使用报告,以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该产品状况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3)新产品销售清单(主要包括销售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和银行汇款单等)。

3.支持标准 新产品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含 1000 万元),按照其新增销售额 2%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两年内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的(含 5000万元),按照其新增销售额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1. 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标准必须是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备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且已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申报材料 (1)《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补助资金申报表》。 (2)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3)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明。 (4)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认证书及标准文本。 3.支持标准 对企业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照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60%、50%及 30%给予补助。

(十六)支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活动

1.申报条件 产业联盟需要有 20 家以上(含 20 家)的成员单位,具有联盟章程,并且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合作、标准制定、产业链配套、市场开拓和促进产业竞争力提升等方面成效显著。 2.申报材料 (1)《产业联盟补助资金申报表》、《产业联盟发起人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表》、《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综合情况表》。 (2)组建产业联盟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建联盟的必要性、达到的目的、组织形式、主要职责、运行机制、资源共享与风险共担原则等内容。 (3)产业联盟协议书。 (4)产业联盟理事会单位及成员单位名章。 (5)产业联盟章程。 (6)联盟发起单位开展联盟活动情况以及经费支出等方面的情况。 3.支持标准 视联盟发起单位用于联盟活动的支出情况,给予发起单位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十七)给予重点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支持

1.申报条件 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以及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重点项目。 2.申报材料 (1)《重点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申报表》。 (2)项目核准、备案、审批要件。主要包括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初审文件无效),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属于工业用地及企业资产)。 (3)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包括土地、设备及厂房建设等)。 (4)固定资产贷款及付息情况表(包括贷款银行、合同、贷款期限、到位日期、到位额度、利率、付息等)。 (5)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需要提供担保相关材料以及交纳担保费的发票及转账凭证等。 3.支持标准 连续两年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发生贷款利息额的 50%给予贴息补助,其中,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按照贷款担保费的实际额度给予全额补助。

(十八)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运行状况较好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

1.申报条件 列入拉动全市工业增长计划的重点企业,且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贷款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获得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市级不再重复贴息。 2.申报材料 (1)《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表》。 (2)流动资金贷款明细表(包括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号、合同签定日期、贷款期限、到位日期、到位额度、利率、付息等)。 (3)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需要提供担保相关材料以及交纳担保费的发票及转账凭证等。 3.支持标准 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贷款利息额的 50%给予贴息补助,其中,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按照贷款担保费的实际额度给予全额补助。

(十九)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食品产业“新字号”、“老字号”和“原字号”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进行技术改造升级1.申报条件 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食品产业内的工业制造企业,须连续经营两个会计年度以上,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进行投资的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企业集团等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股权融资补助资金申报表》。 (2)投资融资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投资合同、投资资金到位银行进帐单、到帐银行对帐单。 (4)融资企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投资的决议。 (5)融资企业提供工商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融资企业本次增资后的章程修正案、完整版公司章程(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档,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章)。 (7)融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及本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财务审计报告。 3.支持标准 按照引进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哈政规〔2017〕45 号),联合下发申报通知。 (二)各区、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市属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发至企业,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如实组织申报材料。企业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时提供相应材料复印件,并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提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项政策。 (三)各区、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市属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各项指标数据真实性负有核实汇总责任,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将符合申报条 件的企业汇总后,两部门联合行文(市属工业主管部门以部门正式文件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委。 (四)市工信委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企业,提请市信用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信用核查。 (五)市工信委组织专家评审,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六)市工信委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的财务指标、项目投资、贷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企业需要携带有关材料原件,按照要求参加项目审核。

四、资金审批与下达

(一)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区、县(市)和市属工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果,依据《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哈政规〔2017〕45 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拟支持资金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 (二)拟支持的项目由市工信委在门户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 (三)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项目监督与管理

(一)区、县(市)和市属工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资金 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二)企业在收到资金后,严格按照有关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主动配合区、县(市)工信和财政部门以及市属工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三)区、县(市)工信、财政部门以及市属工业主管部门重点对处于建设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掌握企业经营、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并于每年末向市工信委报告相关情况。 (四)对以提供虚假材料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六、绩效评价与应用

(一)市工信委组织区、县(市)工信、财政部门以及市属工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企业在申报项目资金时,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区、县(市)工信和财政部门以及市属工业 主管部门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对不上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申报明显不合理的,不予受理项目申报。 (二)项目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年末,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根据申报项目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上报区、县(市)工信部门和市属工业主管部门,区、县 (市)工信部门和市属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工信委。 (三)对虚报、瞒报、乱报绩效目标及考评结果,致使未完成绩效目标的企业,两年内不允许申请市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对无故不上报绩效评价材料的,三年内不允许申请工业发展资金支 持。

七、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微信图片_2018050808473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