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规范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依据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审查部门

(一)省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涉及的限制出口技术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并作出审查决定。

(二)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由省专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审查程序

(一)省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应将相应材料转至省专利主管部门。省专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省贸易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书,同时报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省贸易主管部门依据省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二)省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申请后,应当将相应材料转至省科技主管部门。省贸易主管部门、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申请分别进行审查。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省贸易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书。省贸易主管部门结合省科技主管部门和本部门审查结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省贸易主管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省商务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应当制定审查工作规程,明确审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并予以公示。

(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勤勉尽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技术出口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由国务院相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审查。

(四)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不适用本细则。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政策汇底图.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