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12号

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8日

 

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1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黑龙江省“互联网+工业”行动计划》,加快建设“工业强省”,推进我省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数字化(智能)车间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建设,遴选培育一批智能制造领域标杆企业,提升我省制造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黑发〔2016〕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中关于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建成运营并通过认定的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第四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数字化(智能)车间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数字化(智能)车间已投入使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已制定了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

   (五)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

   (六)经省诚信办比对,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条  奖励方式

对通过认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数字化(智能)车间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申报奖励的通知。

   (二)各地工信、财政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属地经认定的数字化(智能)车间所在企业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财政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奖励的数字化(智能)车间联合呈文报送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

(三)省工信委协调省诚信办提供上报申请奖励的数字化(智能)车间所在企业的信用情况。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数字化(智能)车间项目的设备购置等财务情况进行规范化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和省诚信办提供的申报企业信用记录,共同研究确定拟支持数字化(智能)车间项目单位名单。

(五)拟支持的数字化(智能)车间名单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六)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请示文件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单位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年(连续两年)向当地工信及财政部门报送企业及数字化(智能)车间运营情况,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联合向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达产达效情况。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资金的负担。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拨到企业,不得由第三方转付。

(三)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7〕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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