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企业利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助力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等文件中关于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补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补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承销商(主承销商、分销商或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下同)及担保机构,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作为主承销商为“老字号”企业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为“老字号”企业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国家级贫困县(市)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省财政按实际到账额的5%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牵头运作发行债券的,省财政按企业实际融资到账额的5%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对国家相关职责部门一次性批复(核准、注册、备案)、可分期发行的一种或多种直接融资债务工具产品的,发行企业、承销商、担保机构只享受一次性政策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补贴。
第五条 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企业申报条件及材料:
1. 企业申报条件
(1)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企业及《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中确定的,注册地为国家级贫困县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2)企业已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超短期融资券等其中任何一种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产品;
(3)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 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及推荐表(表格样式另行通知);
(2)国家相关职责部门核准、注册、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或其它有效佐证文件;
(4)承销合同(协议)复印件;
(5)银行资金进账单复印件;
(6)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综合情况材料及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及推荐表需加盖企业、市(地)工信、金融、财政部门公章。
(二)承销商申报材料
1. 承销商申报条件
在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
2. 承销商申报材料
(1)承销商奖励资金申请及推荐表(表格样式另行通知);
(2)国家相关职责部门核准、注册、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承销合同(协议)复印件;
(4)分销合同(协议)复印件;
(5)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或其它有效佐证文件;
(6)承销商帮助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综合情况材料及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承销商补贴资金申请及推荐表需加盖机构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所在地市(地)工信、金融、财政部门公章。
(三)担保机构申报材料
1. 担保机构申请条件
在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
2. 担保机构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申请及推荐表(表格样式另行通知);
(2)相关职责部门核准、注册、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担保函复印件;
(4)担保合同(协议)复印件;
(5)担保机构帮助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综合情况材料及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加盖担保机构公章。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申请及推荐表需加盖担保机构、市(地)工信、金融、财政部门公章。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正式启动。省工信厅、省金融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申报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补的通知。
(二)申报。市(地)工信、金融、财政部门负责将年度申报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补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和企业,并组织所属相关企业、承销商、担保机构属地化申报,指导各类奖补对象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金融、财政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申报材料联合行文上报,连同奖补对象申报资料分别报省工信厅、省金融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制造业企业、主承销商、担保机构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补政策申报工作,省金融局负责组织除制造业企业以外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企业、国家级贫困县中小企业以及承销商、担保机构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补政策申报工作。
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奖补依据。
(三)现场审核。企业、承销商及担保机构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参加现场审核。省工信厅、省金融局、省财政厅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项目现场评审,省工信厅协调省诚信办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最终由专家评审组提出是否给予资金支持的意见。所需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一并列支。
(四)公示。省工信厅、省金融局、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企业、承销商及担保机构名单,对未纳入名单的奖补对象说明原因。名单在省工信厅、省金融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拟支持奖补对象名单提报省工信厅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金融局、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金融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奖补对象。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到奖补对象。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补资金的负担。奖补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发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二)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金融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企业债务融资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融联发〔2014〕291号)同时废止。
(四)本细则所提及的各类表格具体样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