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
黑政规〔2018〕1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培育壮大“新字号”,把振兴发展的基点放在创新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为现代化新龙江建设提供新动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和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要求,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作用,切实引导资源向实体经济和创新体系集聚,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通过创新链和产业链、服务链、资金链对接,精准施策、精心培育,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
二、发展目标
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产业发展格局,新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从无到有”;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从小到大”;加速壮大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实现“从大到强”。到2020年底,新注册科技型企业达到100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500家、销售收入或估值5亿元以上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达到50家以上。
三、培育措施
(一)引导各类主体创办科技型企业。
1.引进先进理念激励创新创业。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宣传创业规律、市场机会和创业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激发科研人员创业热情。通过引进先进理念、搭建创业平台、开展创业培训、典型示范引导等方式,积极组织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通过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2.支持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期五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政策待遇。鼓励引导大学生积极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支持各类人才创业,对入选“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省级财政给予每名入选者5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3.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企业来我省创办子公司。梳理分析全省区位、资源、科技以及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强化重点区域和领域合作,有针对性地加大力度对广东、深圳等发达地区开展科技招商引企工作。围绕把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打造为全省转方式调结构的先行区、承载区和主战场的重要定位,在拼环境、拼服务、拼专业上下功夫,吸引国内外知名的科技领军企业到我省投资、创业和开展科技合作,做好专业化招商、专业化服务,生成一批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建立多层次科技型企业培育库。
1.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按照国家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的三类评价指标,制定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通过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对入库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服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专利、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2.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标准,遴选优秀的科技型企业进入培育库,实施动态优化调整。对入库企业按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提升研发人员比例、企业R&D(研发)投入、获得核心知识产权等,补齐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短板。三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3.建立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制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入库标准,突出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比重、专利技术或新产品产出等方面指标权重,科学确定入库企业数量,实施动态优化调整。鼓励投融资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精准投融资服务,对服务入库企业的投融资机构按照服务绩效给予补助;对达到标准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按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开发新产品等,注重把有潜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养成隐形冠军。补助(奖励)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成长体系。
1.推动孵化器建设量质提升。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整合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优质的创业服务。提升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效能,根据年度孵化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鼓励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新建或改建的按其建设投入的30%,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加强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引进先进理念,推动建设一批专业孵化器。支持建设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上年度通过国家认定和备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2.推进企业加速器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龙头企业等各类主体,规划建设各种类型的企业加速器。完善加速器产品中试、生产配套、投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培训等配套服务功能。制定加速器补助支持标准,根据加速器功能、投入强度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指标给予补助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3.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体系。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产业项目、服务平台等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及专业运营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特色产业园区,探索发展“飞地经济”。优先支持区内科技创新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等建设,推动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委、金融办、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四)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和成果吸纳能力。
1.支持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基地。鼓励引导我省科技型企业自建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出台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细则和举措。每年择优遴选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企业科技创新基地,每个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龙头企业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力量,鼓励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进入企业,建立创新联合体。支持全省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加大全省重大科研基地和大型科研仪器等开放力度,更好为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2.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围绕优势企业、产业需求,梳理凝练关键共性技术,定期发布目录,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研发投入比例高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支持科技型企业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型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支持企业转化应用科技成果。鼓励我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购买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到账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向省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到账金额在50万—200万元的,给予30%的奖励。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化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省级财政给予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加强成果转化年度绩效考核,对业绩优秀的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营造服务科技型企业的良好投融资环境。
1.做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充分发挥我省现有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做大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建立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后补助、风险补助等措施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
2.开展科技创业融资担保。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探索适应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综合信用融资担保产品和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完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业绩优良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给予奖补支持。有条件的市(地)要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科技厅、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3.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高成长潜质的科技型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上市(挂牌)辅导服务,促进企业与资本市场精准对接。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工信委、科技厅,配合单位: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省政府建立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体谋划,研究行动计划实施的相关事项,明确责任分工,开展督导检查,推进任务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强化责任落实,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省政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下达具体工作目标任务,把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纳入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监测分析和评价机制。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依法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强度,增强创新能力,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统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强化措施落实,加大培育支持力度。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根据自身职能,在科研数据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研发资助、鼓励工匠精神等方面采取更多实质性举措,更加关注人才、专利、管理、制度等影响长期发展的核心要素。科技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加大对企业技术研发、人才引进、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投融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支持力度。人社部门要统筹我省相关政策,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知识产权部门要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专利布局与申请,培育专利优势示范企业。教育和科技部门要引导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转化成果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牵头部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科技创业氛围。
省市(地)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创新创业的鲜活事例,大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先进地区创新创业的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社会氛围,依靠创新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