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黑工信融规联发〔2018〕18号

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黑工信融规联发[2018]18号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工信、金融、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做大做强,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中关于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国家级贫困县(市)企业和将注册地迁入国家级贫困县(市)的企业,实现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由省财政增加补贴1000万元。对我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境内上市企业

1.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上市公司主体、主营业务和纳税均在我省。

3. 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均为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

4. 我省企业成功借壳上市,借壳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我省。

5. 企业信誉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境外上市企业

1.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境外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纳税均在我省。

3. 企业在境外主板、创业板成功首发上市。

4. 企业境外首发上市融资额需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

5. 企业信誉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

1.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和纳税均在我省。

3. 企业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

4. 企业信誉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境内上市企业

1. 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及推荐表(表格样式另行通知)。

2. 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函复印件。

3. 借壳上市企业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批复函复印件等企业借壳上市的相关佐证材料。

4. 企业总部、主营业务和纳税在我省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企业纳税、人员就业和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复印件。

5. 企业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境外上市企业

1. 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及推荐表(表格样式另行通知)。

2. 企业境外首发上市的通知、通告等所有核准(备案)批复、注册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3. 企业需提供首发上市当日股数、价格及融资总额、成交明细及交割单、募集资金银行账户明细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4. 企业需提供所募集资金汇入境内的外汇额度、换汇水单、开立账户等佐证材料。

5. 企业总部、主营业务和纳税在我省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企业纳税、人员就业和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复印件。

6. 企业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

1. 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及推荐表(表格样式另行通知)。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复印件。

3. 企业总部、主营业务和纳税在我省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企业纳税、人员就业和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复印件。

4. 企业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

1. 正式启动。省工信委与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年度申报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的通知。

2. 市(地)工信、金融、财政部门负责将年度申报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和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金融、财政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联合呈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省工信委、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助依据。

(二)现场审核

对境内上市、借壳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共同对市(地)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进行现场审核,会商研究并提出拟给予资金补助的建议。对境外上市的企业,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最终由专家审核组提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给予资金补助的意见。对经审核不合格、不给予资金补助的,向企业告知原因。

(三)公示名单

对拟给予资金补助的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上报请示

拟支持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委会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拨付资金

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补助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补助资金的负担。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发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二)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企业债务融资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融联发〔2014〕291号)同时废止。

政策汇底图.png